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

 新闻资讯     |      2024-01-31 11:01

  原标题: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857,850,000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11月13日出具的《关于核准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63号)核准,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0,000,000股,并于2021年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1,500,000,000股,发行后总股本为1,680,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500,000,000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89.29%,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80,000,000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0.71%。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份数量为857,85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51.06%,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共涉及6名股东,分别为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黄金”)、泉州君融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曾用名:北京黄金君融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泉州君融”)、泉州东创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曾用名:北京黄金东创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泉州东创”)、泉州玮业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曾用名:北京黄金玮业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泉州玮业”)、北京市黄金科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科技”)。上述股东锁定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2024年2月5日(周一)全部上市流通。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以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所持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函》《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关于所持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6位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承诺分别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公司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4、如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的流通限制另有规定或做出进一步规定的,本公司保证将遵守相应的锁定要求。”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公司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3、如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的流通限制另有规定或做出进一步规定的,本公司保证将遵守相应的锁定要求。”

  1.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的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卖出后6个月再行买入发行人股份,或买入后6个月内再行卖出发行人股份的,则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2.除前述股份锁定承诺外,本人承诺: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4.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之锁定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1.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的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卖出后6个月再行买入发行人股份,或买入后6个月内再行卖出发行人股份的,则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3.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之锁定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6位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解禁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并正在执行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做出的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中国黄金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无异议。